本報記者 劉琪
9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支持各類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業務,不僅有利于滿足市場需求,進一步增強人民幣債券資產吸引力,也有利于優化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離岸人民幣市場協同發展。業務模式上,中國人民銀行深入總結境內外回購市場實踐,加強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機制和國際市場通行做法銜接,實現標的債券過戶和可使用,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提供更大便利,也有利于促進優化境內債券回購業務機制。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會同有關各方持續完善各項機制安排,穩步推進中國債券市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
促進在岸和離岸金融市場
互聯互通
近年來,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取得積極成效,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數量和持債規模擴大,通過債券回購業務開展流動性管理的需求不斷增加。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來自80個國家和地區的1170家境外機構進入中國債券市場,持債總量約4萬億元人民幣。
隨著境外機構投資者持債規模不斷擴大,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需求持續增加。一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有序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對外開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權類機構、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在銀行間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2025年,與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債券通”北向通債券為標的的離岸回購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滿足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債券回購開展流動性管理的需求,促進在岸和離岸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推動中國債券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公告,支持各類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
《公告》發布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均可參與債券回購業務,包括通過直接入市和“債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者類型包括: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境外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此外,境外金融基礎設施、自律組織和行業協會可為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提供服務,相關行為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規定,境外自律組織和行業協會應將主協議標準版本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實現標的債券
過戶和可使用
目前,我國質押式債券回購與國際市場債券回購在操作上存在差異,未將質押式回購標的債券從正回購方過戶至逆回購方,而是凍結在正回購方。
“國際市場主流回購模式均采取標的債券過戶和可使用的做法,類似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買斷式回購。”前述負責人表示,《公告》起草過程中,境外機構投資者普遍反映,采用標的債券過戶和可使用模式權責關系清晰、違約處置便利,更加符合境外機構投資者交易習慣,且有利于提升債券市場整體流動性。
《公告》發布后,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將采取國際市場通行做法,實現標的債券過戶和可使用。同時,為便利已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平穩過渡,此類機構在過渡期內仍可按照原模式開展交易,過渡期為自《公告》實施之日起12個月。
談及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業務在風險防范方面有哪些考慮和措施,前述負責人表示:“統籌開放和安全是金融市場高水平開放的基礎,也是推進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業務堅持的重要原則。我們對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業務加強在交易、托管、結算、匯兌等環節的設計,實現資金閉環管理,并通過交易托管數據報告等方式,強化穿透式監管和監測。”
交易對手方面,通過“債券通”渠道開展債券回購業務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初期沿用現券交易機制,與做市商開展債券回購交易。做市商應具備較強的資金和債券報價能力,將從“債券通”做市表現優秀的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中遴選,并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名單。
額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資金融出限額遵守跨境人民幣同業融資業務統一管理框架,境外機構投資者正回購余額參照銀行間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杠桿率規定實施管理,具體要求由銀行間市場基礎設施發布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此外,前述負責人表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相關資金收付應當符合其現券交易對應投資渠道的資金及賬戶管理規定。具體按照《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2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