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8月22日消息,為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管,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對《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形成《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規定》提出,構建全鏈條市場監管制度,提升外匯市場管理的前瞻性。
《暫行規定》于1996年發布施行,是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重要法規,對健全市場規則體系、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保障機構合法權益、促進市場法治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改革發展與對外開放不斷推進,外匯市場內外部環境已發生較大變化,《暫行規定》不能充分適應實踐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2005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出臺多部法規,從價格、產品、幣種、交易機制、清算模式等維度不斷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并針對做市商制度、交易行為規范等出臺具體指引,為銀行間外匯市場穩健運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實踐證明,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的體系框架和各項制度總體可行。通過修改完善《暫行規定》,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集中整合,將有利于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管的頂層設計、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質效。
《管理規定》包括總則、市場參與機構管理、業務監督管理和附則4個章節,合計35條。
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管。《管理規定》提出,立足銀行間人民幣外匯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共同對銀行間外匯市場各類參與機構實施全面監管,明確相應的管理要求和罰則。
構建全鏈條市場監管制度。《管理規定》明確機構運營管理、交易員管理、法律協議、做市商管理、信息交流、信息披露、數據服務與分發、費用和自律管理等要求。
提高外匯市場基礎設施管理和服務能力。《管理規定》明確銀行間外匯市場基礎設施的職責、協作機制、異常處置、信息報送等要求;規定基礎設施負責交易和清算資格管理并履行監督職責。
厘清參與機構業務邊界。《管理規定》明確金融機構的入市范圍、基本條件和業務原則;明確金融機構可自主決定參與交易沖銷、同步交收等風險緩釋服務;重申金融機構通過境內貨幣經紀公司協商達成人民幣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實現路徑。
提升外匯市場管理的前瞻性。《管理規定》提出,要根據市場需求不斷豐富交易品種、幣種等,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數據服務,規范金融信息服務商分發數據行為。
(彭揚)